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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术竞赛规则全文

2013-07-14 05:42:07 来源:中国马术协会

第一章 总纲

条款500   总介

1﹑总体说明
三日赛是最完全的马术综合比赛,要求选手在充分训练的基础上,积累各项马术运动上有相当的经验,并对马的能力有确切的了解,并对马的总体能力有相当的理解。

2﹑职责
参赛者有义务了解并遵守本规则,不论具体规则是否规定任命有关监理和工作人员监督规则的执行,都不能免除参赛者这一职责。

条款501   界定
三日赛包含三项目比赛,分几天举行。参赛者在比赛过程中骑同一匹马。三项比赛为:
1﹑舞步赛
舞步赛为时一天或一天以上,由参赛者人数而定。次日举行:
2﹑越野赛
越野赛包含四阶段:
A﹑C阶段: 公路和跑道
B阶段: 障碍追逐赛
D阶段: 越野障碍赛
次日,举行:

3﹑场地障碍赛
场地障碍

条款502  三项之间的关系
原则上,越野赛为三项比赛中比重最重的项目。相对而言,舞步赛的重要性略次于场地障碍赛。因此,越野赛和场地障碍赛的路线﹑障碍及其它条件应作相应设置,以尽可能确保上述比重。

条款503  排名
1﹑三项比赛的排名
1.1 舞步赛的得分应转换成罚分,但应予以记录并在累计三项总积分的公布中得反映。
1.2 越野赛计障碍罚分以及四阶段的时间罚分,应予以记录并在累计三项总积分公布中得到反映。
1.3 场地障碍赛计障碍罚分以及时间罚分,应予以记录并在累计三项总积分公布中得到反映。

2﹑个人排名
2.1 所有项目总计罚分最低的参赛者为冠军。
2.2 如遇总罚分相同,排名以越野赛的障碍罚分以及各阶段的时间罚分之和较低的参赛者为冠军。如越野赛罚分仍相同,则以越野赛行进时间最接近允许时间者为冠军。如仍有并列,以越野赛障碍追逐赛行进时间最接近允许时间者为冠军。

3﹑团体排名
3.1 团体赛,按各队最好成绩的三名参赛者的总罚分排名,最低者为冠军队。
3.2 如有并列,按各队第三名参赛者积分排名,第三名参赛者成绩最佳者为冠军队。

4﹑失格﹑失权
4.1 任一项目的失格或失权意味着整个三日赛的失格或失权。

条款504  各赛事的分类和级别

1﹑国际三日赛分类别和级别,如:CCI**为两星级的国际三日赛。
2﹑类别表示国外选手参与的程度,共分四个类别:
2.1 国家三日赛(CCN)-- 通常限国内选手参赛。 CCN 最多可由六名来自两个非主办国非主办国居民的选手参加。
2.2 国际三日赛(CCI)-- 可由主办国居民和来自不限数的非主办国的选手参加。
2.3 正式国际三日赛(CCIO)-- 参赛国数量可不限,并有一场正式的团体赛。
2.4 锦标赛(CH)-- 参赛国数量可不限,并有一场正式的团体赛,其范围可限于某个洲或地区。
3﹑成人三日赛按上述分类定级别,如CCI***。少年赛加标“Y”,如CCIOY**。少年比赛加标“J”,如CCIJ*。
4﹑三日赛的级别由“*”标识。国际三日赛分四个级别:
4.1 一星级(*) -- 参赛选手和马匹刚刚入行。
4.2 两星级(**) -- 参赛选手在马上有一定的经验,才开始参加国际比赛。
4.3 三星级(***) -- 参赛选手和马匹有一定的国际比赛经验。
4.4 四星级(****) -- 参赛选手和马匹有成功配合的国际比赛经验。

5﹑CCI赛事可为不同级别。CCIO赛事可为不同级别的地区重要比赛。然而,级别须经三日赛委员会的秘书长认定。关于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的级别认定,见第五章。国际马联鼓励国家马术协会将CCN赛事定级。

条款505   个人赛﹑团体赛

1﹑CCI赛事
CCI赛事可为一场团体赛,一场个人赛或个人兼有个人赛和团体赛。如两者皆有,各团体的成员自动为个人赛参赛者。

2﹑CCIO赛事﹑综合运动会﹑锦标赛
此类赛事必须含有一场团体赛和一场个人赛。

3﹑参赛队
同一参赛队成员应来自同一国家。参赛队可由三名或四名队员组成。如有四名队员,团体总分计前三名。CCI赛事中,同一国家代表队数量由组委会决定。CCIO赛事中,每个国家只能派一个代表队。

条款506    参赛者﹑马匹

1﹑参赛者年龄
1.1 少年赛
年龄为14足岁至18足岁的选手可参加少年赛。规则,参见附录10 – 少年赛规则。

1.2 少年赛
年龄为16足岁至21足岁的选手可参加青年赛。规则,参见附录9 – 青年赛规则。

1.3 成年赛
年龄满18足岁可参加成年赛。在国家马术协会的明确许可下,年龄满17足岁的选手可参加两星级比赛。在国家马术协会的明确许可下,年龄满16足岁的选手可参加一星级比赛。

2﹑马匹满6足岁起可参加国际三日赛或锦标赛的一星级和两星级比赛。马匹满7足岁起可参加国际三日赛或锦标赛的三星级和四星级比赛。

3﹑参赛者﹑马主的国籍
除奥运会外,参赛者和马主必须来自同一国家。在所有其它比赛中(锦标赛﹑CCIO赛事﹑以及其它赛事包括青年赛﹑少年赛﹑或成年赛),参赛者和马主不一定要来自同一国家。
4﹑每位参赛者可骑马匹的数量
在锦标赛和CCIO赛事中,参赛者可只一骑匹马。
CCI团体赛中,参赛者作为一团体的成员只可代表一个团体,可只骑一匹马。
个人赛中,参赛者可骑马匹数量不限,除非有下列情况:
a) 组委会鉴于时间或其它因素的考虑,作出限制。
b) 参赛者数量超过主办者可提供住宿的能力时,任何骑手的马匹不可超过两匹(也可由组委会限定为一匹)。
参赛者参加团体赛,在个人赛之前,只能骑一匹马。
5﹑未成年马匹
未成年马匹仅限于6岁或7岁的马匹,或者,一场赛事另外组织未成马匹排名。这种排名可在一星级或两星级的CCI赛事中进行,应严格根据该级别的规则进行。
6﹑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
有关参加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的特别要求请参见第六章。

条款507   参赛者﹑马匹达标
1﹑一星级
1.1 一星级赛事(CCI*)的参赛者和马匹的资格资格由国家马术协会确认。
1.2 一星级锦标赛和正式团体赛(CCI*)包括青年赛和少年赛的参赛者,必须参加过(可分开参加)某一级别的CCI赛事或由国家马术协会认可的速度﹑距离﹑障碍的难易程度相当于CCI*的CCN赛事。
2﹑两星级
2.1 两星级赛事(CCI*)的参赛者和马匹,必须参加过(可分开参加)一星级或两星级三日赛(包含相当水准的CCN赛事),或者,参加过国家一日赛而其越野赛的难度相当于两星级的赛事。国家马术协会应在组织赛事时列出达标参赛者。
2.2 两星级锦标赛和正式团体赛(CCIO**)包括青年赛和少年赛的参加者和马匹须参加过(可分开参加)CCI的任一级别的赛事。
3﹑三星级
三星级赛事(CCI***)的参赛者和马匹,必须参加过(可分开参加)下列任何一项赛事:
或者,曾参加过四星级比赛;
或者,曾在国际三星级赛事中排名半数靠前;
或者,在当年或过去两年中参加过国际三星级赛事;
或者,在当年或过去两年中参加过国际两星级赛事,并在D阶段的障碍罚分不超过20分。
注 1:1988年或以前的达标赛中,D阶段的障碍罚分不超过20分。1999年或以后的达标赛中,D阶段的障碍罚分不超过40分。
注 2:根据国际马联1995年三日赛规则,只有1999年CCI***的赛事,或者CCN*,或者在1997年或1998年相当水准的CCN**,方可作为CCI***的达标资格。国际马联要求在CCN赛事后十五天内将比赛日期﹑进程以及比赛结果告知国际马联。
2000年及以后的CCI***,CCN不再视为达标资格。
3.2 国际三星级锦标赛和正式团体赛(CCIO***)的参赛者和马匹,必须参加过(可分开参加)下列任何一项赛事:
或者,曾参加四星级赛事;
或者,曾在国际三星级赛事中排名半数靠前;
或者,在当年或过去两年中参加过国际三星级赛事。
4﹑四星级
4.1 国际四星级赛事(CCI****)的参赛者和马匹,必须参加过(可分开参加)下列任何一项赛事:
或者,曾在四星级赛事中排名半数靠前;
或者,在当年或过去两年中参加过四星级赛事;
或者,在当年或过去两年中参加过三星级赛事,并在D阶段的障碍罚分不超过20分。
注:1988年或前的达标赛中,D阶段的障碍罚分不超过20分。1999年或以后的达标赛中,D阶段的障碍罚分不超过40分。
4.2 CCIO以及四星级锦标赛的参赛者和马匹必须人马配合参加过下列任何一项赛事:
或者,一场四星级的CCIO或四星级的锦标赛;
或者,一场四星级的CCI赛事
或者,在当年或过去两年中参加过三星级CCIO﹑三星级锦标赛﹑三星级CCI,并在D阶段的障碍罚分不超过20分。

5﹑达标期限
申请参加所有级别的国际比赛,参加该赛的达标资格须在该比赛开始4星期前获得。锦标的达标资格须在报名截止日前获得。
6﹑免于达标
6.1 锦标赛和CCIO赛事,不可免于达标。
6.2 CCI赛事,在特殊情况下,CCI的组委会在主办国许可情况下可放弃对某一骑手和马匹的达标要求,但必须由骑手的国家马术协会提出具体的书面申请。该书面申请必须说明理由以及骑手和马匹赛事表现记录包括马匹所有当年和过去几年在国家﹑国际一日赛和三日赛的成绩。
赛事结束后,组委会应马上告知国际马联哪一匹马哪位骑手被该赛事免于达标。
7﹑技术代表或其任命者应在CCIO/CCI/CIC赛事前检查所有马匹和骑手是否由各自马术协会认可达标或根据本条款经程序免于达标。
参加各洲﹑世界锦标赛时,各马术协会须根据要求在报名截止之前,向国际马联提交含有骑手和马匹的比赛成绩的证明,证明他们是达标的。
8﹑经各自马术协会以及国际马联同意,CCI﹑CIC赛事的组委会可对于马匹提出其它达标要求,其它达标要求须在赛事秩序册上公布。

条款508  邀请
1﹑邀请
根据总则条款120,所有赛事邀请必须送达各国马术协会,不能发给参赛者个人。
2﹑CCI
由组委会决定邀请哪些国家马术协会参加,每个马术协会参赛的选手和马匹的数量,但该决定须符合条款504。必须为每位选手邀请一名马夫。
3﹑CCIO
邀请必须符合总则规定。在秘书长和三日赛委员会主席的认可下,组委会可限制参赛国家的数量。但是,至少要有5个国外队参赛,每队应可至少派遣6匹马。主办国参赛者的数量 不限。应为每位选手邀请一名马夫,为每个参赛国邀请一名官员。
4﹑锦标赛
所有须送达各国马术协会。根据条款504.2.3和509.2,邀请一定数量的参赛者和马匹。必须为每位选手邀请一名马夫,为每队邀请一名官员。
5﹑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
有关这些赛事的邀请,参见第六章。
条款509 费用
1﹑CCI﹑CCIO
由组委会决定费用承担情况。但是,主办国各参赛选手之间,包括居住在主办国的外国选手,应承担同样的费用。外国各参赛者之间,也应承担同样的费用。主办国选手及居民与外国选手所承担的费用可以不同。
2﹑锦标赛
国际锦标赛﹑各洲锦标赛的组委会有义务承担被邀请参赛者﹑马匹﹑马夫﹑官员的国内交通和住宿费用。国内交通费指主办国边境或主办国目的地至赛场包括从飞机上﹑轮船上卸载的费用,检疫费用和海关费用。回程同样如此。住宿费用包括自第一次验马起至场地障碍赛的赛后一天的住宿﹑膳食﹑赛事交通。
3﹑综合运动会﹑杯赛
这些赛事参赛者的费用和待遇,参见第六章。
条款510   赛程
赛程须填妥国际马联所发有关表格,并至少在赛前6周向秘书长提交两份复印件。
条款511   报名
1﹑CCI
报名条件须由组委会在秩序册上公布。在报名截止日后,不能更换马匹,然而合格的选手在申报上场顺序时可以更改。
2﹑锦标赛﹑CCIO
由各国马术协会分三阶段报名。秩序册须公布每一阶段报名的具体日期。截止日期之后可拒绝报名。
2.1 初步报名
至少在8周前: 各国马术协会须告知组委会有意向派遣团体以及/或个人参赛而无须提供马匹和参赛者的具体名字,但须告知参赛人马数量。
2.2 提名报名
至少在4周前:
2.2.1 完成初步报名的各国马术协会包括主办国马术协会,可最多三次报名参赛马匹和选手。然而,每为选手所骑马匹的数量不限。
 
2.2.2 报名时须告知报名参赛马匹的护照号码。
2.3 团体赛外的个人参赛者
下列有关团体赛外个人参赛最多数量规定如下:组委会须在提名报名截止前告知各国马术协会:
? 如有7队或以上参赛,每队可派遣2名,主办国6名团体赛外的个人参赛。
? 如有5或6队参赛,每队可派遣3名,主办国8名团体赛外的个人参赛。
? 如有4队以下参赛,每队可派遣4名,主办国10名团体赛外的个人参赛。
? 如总报名参赛者人数不足30名,主办国可增加个人参赛人数,但总数仍最多为30。

2.4 确认报名
报名的确认须在比赛第一次验马当日中午为准的4天前以寄信或传真形式提交。在确认报名提交之后,参赛选手和马匹的替换须在提名范围内并由组委会明确认可,而且必须在比赛2天前提出。
2.4.1 各国马术协会从提名名单中根据人数限制选出选手确认报名参赛者和2名团体赛外的个人参赛者。
2.4.2 上述的确认报名的参赛者将参加比赛。
3﹑上场顺序申报
3.1 上场顺序申报时间由组委会决定。应在参赛者看过越野赛路线和第一次验马之后。
3.2 如只有个人赛,组委会可决定第一次验马的顺序为上场顺序申报。
3.3 如有团体赛,领队须书面申报参赛选手组成形式和上场顺序,如只有三名队员,第一名上场选手应留空。
3.4 当参赛者在第一次验马时出示的马匹超过他所允许的数量,参赛者本人或领队须书面声明确认上场马匹的名字。
4﹑替换
在上场顺序申报之后,参赛选手组成的变更,或参赛者所骑马匹的替换须眉遵守下列规定:
4.1 队员替换须在决定替换队员的当天在第一名参赛者参加舞步赛之前1小时进行。
4.2 如遇参赛选手发生意外或疾病,须出示指定医生的证明。
4.3 如遇马匹跛行或疾病,须得到兽医委员会认可。
4.4 用于替换申报马匹的备用马须在第一次验马时出示并通过验马。
4.5替换须由技术代表批准,经场地裁判的认可,。
条款512  马护照
1﹑所有出国参加CCN,CIC*,CCI*的马匹,以及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参加CIC**/***,CCI**/***/****,CCIO,锦标赛,地区运动会,奥运会的马匹,均须持有国际马联马护照或由国际马联认可的国家马术协会签发的马护照,以认定马的身份和马主。
2﹑在本国参加CCN,CIC*,CCI的马匹不要求上述马护照。但须在本国马术协会注册以认定身份,除非主办国没有国家级的免疫要求,所有马匹须有免疫证书。
条款513  抽签
1﹑个人
如只有个人赛,上场顺序由组委会主持抽签决定,并公布在秩序册上。
2﹑团体
2.1 如有团体赛,抽签在第一次验马之前进行,抽签时场地裁判﹑技术代表﹑各队领队须在场。所有参赛国,不论个人赛或团体赛都应参加抽签,抽签结果决定舞步赛和越野赛的团体上场顺序以及第一次和第三次验马上场顺序。
第二次抽签在第一次验马之后进行,抽签时场地裁判﹑技术代表﹑各队领队须在场。抽签结果决定个人参赛者上场顺序。
2.2 各队第一名上场骑手将一起列在于赛程开始部分,接着为约25%的个人参赛者,随后各队第二名骑手,接着约50%的个人参赛者,接着各队第三名骑手,接着约25%的个人参赛者,接着各队第四名骑手,最后所有有两匹马的个人参赛者。
2.3 各队上场顺序应由各队领队申报。如只有三名上场,第一名留空。
2.4 参赛者如骑2匹马(只有个人赛可骑2匹马),2匹马的上场顺序由抽签决定。
2.5 参赛者骑2匹马时,应总是先骑团体马。第二匹马应在第四名选手上场后在该团体上场之后上场。
2.6 只有在比赛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允许一队一名以上选手骑2匹马。
3﹑抽签方式应经场地裁判认可由技术代表决定。
条款514 上场顺序申报
1﹑抽签得到的上场顺序用于舞步赛和越野赛。
2﹑场地障碍赛的上场顺序为越野赛后排名倒序,即罚分最高者第一上场,罚分最低者最后上场者。如2名骑手骑同一匹马而排名相距5名以内,可作适当调整。
条款 515 时间表
1﹑舞步
每位参赛者应得到一份说明舞步赛上场顺序的时间表。2名选手上场时间的间隔经技术代表认可由组委会决定。
2﹑越野
每位选手每阶段的上场时间的时间表根据各阶段情况而定。2名选手上场时间的间隔经技术代表认可由组委会决定。
3﹑场地障碍赛
场地障碍赛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表应公布。如比赛分两阶段举行,如分上﹑下午,通知第二阶段的上场选手。
第二章 一般规则
条款516  练习﹑准备活动
1﹑标识号码
从进入比赛阶段起,每匹马都有标识号码,整个比赛期间应始终佩带该标识号码。标识号码可由抽签号码取代,并也应佩带直至比赛结束。不佩带标识号码或抽签号码将受到第一次警告,如第二次被发现,将由场地裁判对选手进行罚歀。
2﹑训练马匹限制
2.1 在比赛前和比赛期间,非本人不能训练马匹(包括非参赛人员,同一团体其他选手,同一代表国个人选手),不然该马的骑手将处以失格。
2.2 马夫只允许骑上马从一个地方到另一地方慢步或快步。允许马夫手牵着马训练打圈。
2.3 选手失格后,禁止在正式比赛前骑马接近障碍追逐赛或越野赛障碍,禁止进入舞步赛和场地障碍赛场地,除非得到场地裁判具体允许。
3﹑练习场
必须提供可供马匹作一般练习的合适的开阔场地,并在白天开放。这样的场地应包括野外骑乘和马匹奔跑的跑道。组委会应告知参赛者有这样的场地。马匹可只允许在这些场地练习以及在舞步﹑场地障碍练习场。
4﹑舞步练习场
至少在舞步赛第一天的两天前向选手提供60m?20m的练习场。如有可能,练习场地应与比赛场地一致。
5﹑练习障碍
参赛者可跳跃的练习障碍只能由组委会提供。组委会至少提供一道固定障碍,该固定障碍高度可不超过越野赛障碍。在越野赛当天A阶段起点和D阶段终点之间,应不提供练习障碍。组委会还应在场地障碍赛场地附近提供2道可调节的障碍:一道垂直障碍和一道伸展障碍。这些障碍应是插上红﹑白旗的普通障碍。任何人不能拿走障碍的任何一部分。这些障碍的高度不超过比赛障碍高度10 cm。伸展障碍的宽度不超过比赛障碍的最大宽度。由组委会决定参赛者可跳跃练习障碍的次数。禁止违反上述规定,不然,参赛者将受到失格处罚(参见障碍赛规则条款202&244),
6﹑监管
必须任命1﹑2名监管,以确保参赛者遵守有关练习和准备活动的规则。组委会指定的练习障碍场地,必须有一名监管在场。其它练习场地应由监管随机巡逻。

条款517 进入赛场
1﹑舞步赛场
一旦比赛开始,除非得到裁判的允许,参赛者禁止步行进入舞步赛场,违者,处以失格。
2﹑越野路线
2.1 在路线正式开放之前禁止勘察障碍或路线,违者,处以失格。
2.2 路线在越野赛比赛当天向参赛者开放。
2.3 所有用于比赛的障碍﹑旗帜﹑标识须在开放时位于比赛位置。因此,参赛者禁止移动或改变这些物件,违者失格处罚。
3﹑场地障碍路线
3.1 场地障碍路线应至少在场地障碍赛前30分钟向参赛者开放。
3.2 参赛者允许步行进入比赛场地。由场地裁判告知并通过广播何时允许进入场地。
3.3 一旦比赛开始,除非得到裁判允许,参赛者禁止步行进入场地,违者处以失格。
条款518 比赛中止﹑改期
1﹑中止
发生危险情况,可中止比赛。如有必要,比赛可提前﹑推迟﹑取消。如可能,由裁判长经技术代表认可决定中止或取消比赛。如比赛中止,应尽早恢复。在恢复以前,有关参赛者应得到通知。
2﹑改期
路线正式向参赛者开放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大雨﹑天气炎热),障碍变得不公平﹑危险,如可能,由裁判长经技术代表认可作出决定。裁判长有权对于比赛作必要改动。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在有关阶段﹑在比赛改动前正式的通知各队领队和每位运动员,并确保每个人都通知到。应在恰当的地点,在比赛更改处,设一名工作人员,以告知参赛者比赛变更情况。
条款519 验马
1﹑到达验马
到达检查在马匹抵达比赛地点到达马房时进行,由组委会任命的合格的兽医执行,通常为马协兽医。目的是确认马匹的身份和兽医记录(免疫,等等),以及马匹的健康状况(并非确认马匹一定要健康)。组委会应经兽医代表同意确定时间和地点并预先通知各队领队和个人。任何有疑问的情况,必须在第一次验马前,应尽早向场地裁判汇报。
2﹑第一次验马
第一次验马应在舞步赛之前,通常是在舞步赛前一天。第一次验马由裁判长负责,场地裁判和兽医代表执行。验马须在坚固﹑水平﹑清洁﹑不滑的场地上进行,对马进行手牵﹑静止﹑运动状态的检验。验马人员有权因马匹跛行或其它不良状况取消其参加比赛。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场地裁判可要求在最后一匹马验马之后立即到留待查看地点以作进一步检验。马协兽医应随行到该地点检验有疑问的马匹,并向场地裁判和兽医代表汇报。在留待查看期间,该地点应有马协兽医监管。如裁判﹑兽医内部有意见分歧而投票表决数又相等,裁判长可投第二票,结果应立即公布。
3﹑第二次验马
第二次验马在C阶段之后,在D阶段开始前,抽10分钟进行,由一名场地裁判和兽医代表执行。验马应仔细﹑迅速以使每一匹马有足够的时间休息和恢复。验马人员有权因马匹跛行或过渡疲劳取消其参加比赛资格。在CCIO﹑锦标赛赛事中,验马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成员来自外国,以参加第一验马的外国兽医代表为佳。如裁判﹑兽医内部有意见分歧而投票表决数又相等,裁判长可投第二票,结果应立即公布。
4﹑D阶段后验马
D阶段后验马在D阶段结束之后进行。由组委会任命的合格的兽医执行,通常为马协兽医。除对于受伤或劳累马匹进行治疗外,该兽医还应对马匹进行如下判断:
? 是否立即步行回马房;
? 是否应在回马房前作进一步治疗;
? 是否应用车将马直接运回马房或者运至马医院(须有备好车)。
该兽医无权取消马匹参加比赛资格,但如有疑问必须向场地裁判和兽医委员会汇报。
5﹑第三次验马
第三次验马在场地障碍赛之前进行。程序与第一次验马相同。
6﹑上诉
对于验马人员在三次验马中取消马匹参赛资格,不接受上诉。然而,如有要求,裁判长应在验马结束后对于验马人员的决定作出解释。兽医代表在三次验马中是验马成员之一。
7﹑比赛期间
在比赛期间任何时候,场地裁判有权有责任因马匹跛行或其它不适宜继续比赛的理由,取消马匹参加比赛的资格。
条款520 马匹﹑选手利益
1﹑应根据《总则》和《兽医规章》,提供马匹的医疗措施。
2﹑所有摔倒马匹和落马选手,在继续参赛或离开赛场前,应得到兽医和医生的检查。
条款521 虐待马匹
(参见《总则》,条款143)
1﹑任何在场地裁判看来虐待马匹的行为,应处以失权以及其它《总则》款163.6.4规定的处罚。虐待马匹行为包括:
? 敲打马匹;
? 骑乘劳累马匹;
? 对于疲惫马匹施加过渡压力;
? 骑乘明显跛行的马匹;
? 过渡使用鞭子﹑马刺;
2﹑工作人员应尽快通过组委会秘书长向场地裁判汇报此类行为,并有可能提供1﹑2名证人。场地裁判决定是否要采取措施。
3﹑任何观察到此类行为的场地裁判成员,有权力,有责任立即判参赛者失格。
条款522 着装
1﹑头盔
骑手在到达场地后,作马场马术时,有义务戴上马场马术头盔。在跳障碍时,有义务戴上为马术运动设计的障碍头盔,障碍头盔应有安全扣,至少有2点与帽顶连结的不可分开的帯绳固定的障碍头盔。在马场马术或跳障碍时,骑手不戴恰当的头盔或不系紧带绳,场地裁判可决定给予处罚取消选手参赛资格。
2﹑马鞭
在舞步比赛时,禁止携带马鞭,不然取消选手比赛权利。但舞步准备活动时可使用舞步马鞭。
3﹑马刺
禁止使用能使马受伤的马刺。马刺须是光滑金属,为一窄铁方向向后,长度不超过3.5cm,不带轮子。马刺尖须为钝面以防伤害马匹。如窄铁弯曲,马刺须穿戴成窄铁向下。
4﹑舞步赛着装
4.1 军﹑警﹑国家育马场成员必须:穿军装制服;戴手套﹑头盔;马刺(马刺按上述第3点要求)。
4.2 平民必须:穿马术服或俱乐部制服﹑白衬衫;戴白领带,手套,头盔;马刺(马刺按上述第3点要求)。
5﹑越野赛着装
适合穿重量轻的服装。须按上述第1点要求戴障碍头盔,穿长靴。建议穿护背。可戴马刺,如戴马刺须按上述第3点要求。
6﹑场地障碍赛着装
6.1军﹑警﹑国家育马场成员必须:穿军装制服。可戴马刺,如戴马刺按上述第3点要求。
6.2平民必须:穿马术装或俱乐部制服,白衬衫,白领带,白色或淡褐色或乳白色马裤黑马靴或黑色镶褐色边的马靴。可戴马刺,如戴马刺按上述第3点要求。
6.3  不论骑手身份如何,须按上述第一点要求,戴障碍头盔。
7﹑装备检查
可任命一个监管在赛前来检查马鞭和马刺。监管有权否绝马鞭﹑马刺不符合本条款的选手参赛。监管应立即向场地裁判汇报有关情况。
条款523 备鞍
1﹑练习场
必须备妥下列装备:英式马鞍,水勒,包括双勒,小衔铁,衔铁圈或驯马龙头。允许使用低头革(只能与小衔铁连用),爱尔兰低头革,bit guards,马靴,绷带,蚊蝇罩,鼻套,马鞍套。只有在打圈时,才允许使用单侧缰(也只能与一根调教索连用),跑步缰绳,沙绷。禁止使用各种低头革以及任何形式的缰绳配件(如支撑﹑侧缰﹑平衡缰)以及各种马眼罩,违者失格。
2﹑舞步
2.1必须备妥下列装备:英式马鞍,符合规定的水勒。
可以使用带有cavesson鼻带的双缰的水勒,即有大﹑小勒并有大勒链连结的水勒。Cavesson鼻带不能太紧以免伤害到马。可使用唇带或有橡皮套或皮套的大乐链。
大﹑小勒须由金属制成。大勒衔铁的横杆不能超过10cm(小于mouth piece 的长度)。小勒圈的半径不能超过8cm。小勒的厚薄以不伤害马为准。
允许使用由金属﹑皮革﹑橡胶﹑塑料制成的小衔铁。
可以使用cavesson鼻带,松弛的鼻带,交叉的鼻带,或有保护套的鼻带,但不可使用羊皮圆垫,此种羊皮圆垫可能用于交叉鼻带的皮革之间。
允许使用胸带。有关允许使用的衔铁和鼻带示意图,参见附录1
2.2 低头革﹑bit guard,以及各种缰绳配件(如支撑﹑侧缰﹑跑缰﹑平衡缰等)。严禁使用各种马靴子﹑绷带,各种罩子包括耳罩﹑头罩﹑蚊蝇罩﹑鼻罩﹑马鞍罩,违者处以失格。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场地裁判可允许使用蚊蝇罩。
3﹑越野﹑场地障碍
3.1 允许选择马鞍款式。允许使用衔铁圈或驯马龙头,以及不太紧的跑步低头革或爱尔兰低头革。缰绳须与衔铁相连或直接与水勒相连。蹬铁和蹬革须与马鞍活动相连。
3.2 禁止使用下列装备:各种罩子,跑步缰或平衡缰;舌带或固定马的舌头,以及可能伤害马匹的其它形式的对马限制的装备和马鞍配件。
4﹑备鞍检查
4.1 可任命监管在马进入场地或开始比赛前检查马的装备。
4.2 在舞步比赛时,必须仔细检查水勒。如选手要求赛后检查,可以在赛后进行,但要在赛后立即进行。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水勒和衔铁,选手应予以淘汰。
条款 524   体重
在三日赛中,没有最轻体重限制。
条款 525   失格
1﹑失格意味着选手和马匹不再有资格参加进一步比赛。
2﹑场地裁判可在下列情况下判选手失格:
2.1 允许选手以外的人员调教马匹。条款516.2.1。
2.2 在赛前进入舞步或障碍场地骑马。条款516.2.3。
2.3 在赛前骑马接近越野追逐赛或越野赛障碍。条款516.2.3。
2.4 跳跃没有旗帜的障碍。条款516.5。
2.5 反方向跳跃练习障碍。条款516.5。
2.6 在练习障碍未放好之前跳跃障碍。516.5。
2.7 跳跃超过允许高度或最大宽度10cm的障碍。条款516.5。
2.8 在组委会规定时段以外跳跃障碍。条款516.5。
2.9 在舞步比赛开始后,徒步进入比赛场地。条款517.1。
2.10 在越野赛场地正式向参赛者开放以前,观察障碍。条款517.2.1。
2.11 在障碍场地关闭以后,观察障碍。条款517.3.3。
2.12 在比赛开始后,徒步进入障碍赛场。条款517.3.3。
2.13 虐待马匹。条款521。
2.14 训练马匹时,马匹装备不当。条款523.1。或者,使用不当马头保护配件。
第三章 舞步赛
条款 526 宗旨和综述
1﹑舞步运动的宗旨是和谐地发展马匹的体力和能力。因此,舞步运动使马匹镇静﹑柔顺﹑轻松﹑灵活,并同时自信﹑注意力集中﹑主动,能完全理解骑手的指令。
2﹑马的上述素质可从下列各方面看出:
2.1 步子的自由而规正
2.2 运动的和谐﹑轻盈﹑放松
2.3 前肢轻盈,后肢收缩,从而产生强有力的推进力
2.4 听从水勒的指令,毫不紧张拘束,全身柔顺。
条款 527 比赛
舞步赛的性质由赛事的水平而决定,因此,与参赛者及马匹的准备的质量和水平。在附录4规定范围内,组委会有权选择具体比赛科目。
条款 528 规则
1﹑在下列规则没有具体规定在情况下,可使用《舞步比赛规》。
2﹑所有国际赛事中的舞步科目完全存档,所有动作应按科目的进行。
3﹑参赛者在开始比赛信号发出后60秒以内无法进入赛场,可由裁判决定,淘汰出局。参赛者在开始比赛信号发出前进入赛场,同样可判淘汰出局。
4﹑一旦马匹向前移动,比赛从A点开始,比赛结束选手敬礼。在比赛开始前和结束后出现意外不计入舞步得分。参赛者应按科目规定离开赛场。
5﹑参赛者须单手持缰敬礼。
6﹑规定在某点的动作应由选手身体在该点上进行。
7﹑如马匹明显跛行,裁判长在咨询另两位裁判的情况下,可判选手淘汰出局。对此决定选手无上诉权利。
8﹑在比赛开始后结束之前,在A点上,马匹四肢完全离开场地,淘汰出局。
9﹑任何超过20秒的不服从,将被判淘汰出局。
10﹑参赛者犯路线错误(如转错弯,遗漏动作等),裁判长应摇铃警告。如必要,裁判长示意重新开始做动作的点以及下一动作,然后由参赛者继续进行比赛。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参赛者犯路线错误,没有必要摇铃而影响动作的流畅(如参赛者在V点做过渡而没有按要求在K点上做),这时由裁判长决定是否摇铃。
11﹑参赛者犯路线错误(快步做成轻快步,敬礼时没有单手持缰),应根据路线错误罚分。
12﹑原则上,参赛者不重复做动作,除非裁判长在选手犯路线错误时摇铃示意选手重做某动作。如选手已经开始做动作而又自行重做,应按第一个动作打分,并同时罚路线错误分。
13﹑除非全体裁判一致判定路线错误,否则,选手只受到怀疑。
14﹑场外声音﹑信号等的介入应被认为是场外辅助。选手接受场外辅助由场地裁判判为淘汰出局。
条款 529 赛场
1﹑舞步赛场应为60m长20m宽的平整场地。场地与对角线和场地长边标高之差不得超过50cm.。场地与场地短边标高之差不得超过20cm。奥运会﹑锦标赛场地应为沙地。其它比赛可用草地。上述所有尺寸指场地内侧,比赛场地必须离观众至少15m。场地须有高约30cm的围栏。A点的围拦应设计为可活动,以让参赛者进出场地。围栏栏杆应防止马蹄插入。
2﹑字母应放置在离围栏50cm处,标识清晰。除字母外,围栏上与字母平行处再作特别标识则更佳。
3﹑整个中心线,以及与科目有关的D﹑L﹑X﹑I﹑G点应清晰标识,但不能吓着马匹。考虑到这点,建议草地场地的中心线上的草修剪得短一点,沙地的中心线用滚筒滚压出或钉耙耙出。D﹑L﹑X﹑I﹑G点应用修剪出或滚压出或耙出的约2m垂直于中心线的标识线标出。
4﹑三位裁判应位于场地的短边,离场地5m。裁判长(C点裁判)应位于中心线的延长线处。另两位裁判(M点和H点裁判)离场地2.5m,在场地长边的延长线内侧。每位裁判应有各自的裁判台。裁判台须离地50cm,以便裁判们能有清楚看到场地。
条款 530 成绩
1﹑打分
1.1 裁判对科目的每个动作依次打分0至10,并在最后对综合项打分0至10。
1.2 路线错误按如下规定罚分:
第一次 罚2分
第二次 罚4分
第三次 罚8分
第四次 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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