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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马术协会器材委员会管理条例公布

2014-04-02 20:49:11 来源:中国马术协会

3月31日,中国马术协会器材委员会管理条例正式公布,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马术和马上运动场地设施、器材、装备及相关用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发展,实现马术及马上运动基础保障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遵守中国马术协会章程,维护中国马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马协)和马术及马上运动场地设施、器材、装备及相关用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中国马协场地器材委员会是中国马协下属委员会,接受中国马协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中国马协场地器材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常务秘书1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第五条 场地器材委员会主任和常务秘书由中国马协委任,副主任由中国马协常务理事会推荐,在场地器材委员会议中通过。

第六条 凡是在各地行政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的从事马术运动场地设施、器材、装备及相关用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向中国马协器材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中国马协场地器材委员会审批合格,均可成为中国马协场地器材委员会会员企业,其法人代表成为场地器材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场地器材委员会由中国马协委任的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由场地器材委员会常务秘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场地器材委员会全体委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期间将审议年度工作报告,修改和完善场地器材委员会条例,通过有关决议。

第三章 任 务

第九条 在中国马协的指导下,加强与国际马联器材委员会和国际马上运动组织器材委员会的联系,为国内企业、销售商传递国际马术及马上运动场地设施、器材、装备及相关用品市场、生产销售与经营技巧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条 向企业和销售商及时提供国内同行业在产品结构、新产品开发、销售策略、举行大型活动等方面的信息,促进我国马术及马上运动场器材、装备及相关体育用品市场平衡有序的发展。

第十一条 组织调查研究,开展学术研讨,为企业和销售商提供市场需求与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咨询,促进产品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制定中国马术及马上运动竞赛场地设施、器材、装备等检测、认证审批条例及实施细则,负责中国马术及马上运动竞赛场地设施、器材、装备等检测、认证和审批,负责中国马协商用徽记特许使用权的审批程序,并向国际国内市场推荐优质品牌,坚决制止劣质、假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 场地器材委员会作为企业、销售商与赛事组织和承办单位、优秀运动队、俱乐部、马场以及马术及马上运动爱好者之间的桥梁,定期为赛事承办单位、优秀运动队、俱乐部、马场以及爱好者提供马术及马上运动场地设施、器材、装备及相关体育用品生产、销售的信息,推荐优质品牌,使他们成为马术及马上运动场地设施、器材、装备及相关体育用品的主要消费群体。

第十四条 场地器材委员会会员企业在广告与媒体宣传中可使用“**年度中国马术协会场地器材委员会会员企业”字样。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场地器材委员会会员企业每年交纳的年度会费,有偿服务收入,其他正当服务收入。

第十六条 场地器材委员会经费主要用于场地器材委员会各项活动及日常办公的支出。

第十七条 场地器材委员会经费直接由中国马协相关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章 入会和会费

第十八条 企业、销售商办理入会申请时,须向中国马协场地器材委员会提交会员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商标注册影印件(外资、合资企业需交外商企业商标注册登记证),入会须缴纳当年会费。审核批准入会的会员其注册资料存入中国马协注册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企业、销售商每年入会申请或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二十条 企业、销售商提交注册申请的同时须交纳年度会费,金额标准为每个会员企业三万人民币。凡不交纳年度会费的企业或连续两年未参加年会的企业将被停止会员注册资格,并被停止两年的申请入会资格(从停止会员资格的次年算起),从第三年开始方可重新申请入会,并补充缴纳2倍停止年度的会费和缴纳当年度的会费。

会员可以自愿交纳特别会费,特别会费数额不限。

第六章 中国马协推荐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中国马协将授予部分优秀会员企业“中国马协场地器材委员会推荐企业”的称号。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中国马协场地器材委员会推荐企业”称号的会员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个条件:(其中必须具备(一)、(二)两个条件中的一个,(三)和(四)为必备条件)

(一)对中国马术或马上运动事业的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

(二)该企业所生产的某一产品在国际国内享有相当知名度;

(三)该企业被指定为“中国马术协会竞赛场地设施”“中国马术协会竞赛器材”“中国马术协会竞赛装备”“中国马术协会指定器材”“中国马术队指定器材”等。

(四)认真执行场地器材委员会各项规定,3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中国马协场地器材委员会推荐企业”的称号可用于企业在产品包装及媒体的广告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中国马协场地器材委员会推荐企业”可与中国马协徽记同时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中国马协场地器材委员会推荐企业”应由场地器材委员会常委会提名,并报中国马术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七章 证书

第二十六条 批准入会的会员可获得会员证书,证书由中国马协统一设计制作和颁发。

第二十七条 企业会员的证书每年需进行注册确认登记,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马协。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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